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停止使用“合格标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2001]18号 2001-03-06 税屋提示——
1.依据闽国税发[2010]5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使用有关问题。考虑到近年来“合格标识”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中使用实际作用较有限的情况,经研究,自2000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起,停止使用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恢复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流[1998]4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各地对一般纳税人年审结论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确认公布。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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