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双查内容 第十二条 一案双查主要检查地税机关、地税人员对执法行为规范性和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具体包括: (一)税务登记办理、申报征收、税额核定、发票管理、减免退税管理、退税欠税管理,以及其他税务行政许可和管理环节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等。 (二)地税人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1.是否存在接受纳税人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行为; 2.是否存在索要纳税人财物的行为; 3.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少征应征税款或帮助纳税人逃避处罚行为; 4.是否存在接受纳税人的吃请,接受和参加纳税人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健身活动或参与纳税人赌博行为; 5.是否存在向纳税人借钱借物、无偿占有其财物和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强买强卖行为; 6.是否存在强行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利用职权为中介机构介绍代理业务和从事中介等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三)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实施检查、调查应当使用各自文书,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稽查部门应当在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转交单》(见附件1),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以及《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经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转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五条 对稽查部门转交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随案转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案头分析,需要时可调阅税务稽查案卷等有关资料,认为存在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填写《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审批表》(见附件3),报经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开展调查。 第十六条 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或者线索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稽查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地税机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转交单》(见附件2),由主要负责人签报分管稽查工作的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转交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转纪检监察部门;不批准转交的,应当签署不批准转交的理由。 第十七条 稽查人员发现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涉及到本部门负责人的,可以直接向上级地税机关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稽查部门向监察部门转交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应制作《地税机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转交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一般先由稽查部门实施税务检查,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报纪检监察部门。 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线索具体的,稽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进行检查、调查。 第二十条 稽查部门在税收违法案件检查中,可以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提前介入。 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提前介入稽查部门正在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对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有证据或者线索证明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前介入查处。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稽查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稽查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要求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一案双查,也可以直接或者联合同级稽查部门对下级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开展一案双查。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转交的问题线索,可征求有关税收业务部门的意见,作为是否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第二十四条 对核查属实的违规违纪案件,由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和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一案双查工作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方针,做到务实、依法、依纪办案。 第二十六条 稽查部门在实施税收检查中,发现地税机关或地税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当妥善保存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七条 稽查、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对所发现的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违纪违法的证据、线索,以及提供线索的稽查人员有关情况,不得泄露、传播。 第二十八条 地税机关应当对提供线索的稽查人员给予鼓励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稽查部门发现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或者线索,隐瞒不报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二)纪检监察部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证据、线索,无正当理由不调查的; (三)对提供线索的稽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局将本办法执行情况列入对各单位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和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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