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15]6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13
摘要: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和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的活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5]68号       2015-7-13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开展一案双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监察室)。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13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和查处征收管理和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25号)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税总发[2015]20号),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和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查处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局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任组长,市局法规处处长、稽查局局长、监察室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法规处、稽查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涉及检查工作由市局机关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五条 稽查、纪检监察应部门建立一案双查工作定期沟通联系机制,互相协助、密切配合。

  第三章 双查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案双查:

  (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

  (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存在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具体的;

  (四)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包括:

  (一)偷税案件,查补税款数额超过70万元(含本数)且占应纳税额超过10%以上的,或罚款数额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案件,查补税款数额7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以及抗税和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二)上级税务机关督办的重大案件;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岛外各区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具体数额及金额标准由各区地方税务局分别规定,并报市局监察室备案。

  第八条 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妥善保存有关证据和材料,并按规定转交纪检监察部门:

  (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非法买卖发票,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的;

  (二)为涉案当事人通风报信、提供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

  (三)隐匿、转移、毁灭证据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

  (六)经商办企业或者在企业入股分红,以及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七)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收征管制度、规定、流程的;

  (八)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稽查部门发现地税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或者线索转交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税务机关发函委托的协查事项,受托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协查、反馈协查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委托方税务机关应当将相关情况或者线索逐级上报至与受托方税务机关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请求上级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或者责令受托方上级税务机关调查核实,追究相关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地税机关或者地税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或者线索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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