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税三稽处[2022]9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来源:海南省税务局 作者:海南省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22-10-24
摘要: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琼税三稽处〔2022〕98号

海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9***JU447):

  经我局于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10月8日对你公司(地址:海南国际旅游岛***室)2018年3月20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及附加

  1.增值税

  (1)取得货物名称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生物柴油”的专票未依规通过成品油模块开具。

  经检查分析你公司进项发票明细,你公司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取得舟山市永励能源有限公司、广东星盛石化有限公司、鹤山市鹏鸿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中谷石化(广州)有限公司等上游企业开具的货物名称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生物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8份,合计金额31,731,373.10元,合计税额4,125,078.47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第一款“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上述发票均未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2021年6月12日后取得货物名称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轻质循环油”的专票未依规通过成品油模块开具。

  经对你公司进项发票明细进行检查,你公司2021年6月12日之后取得厦门建发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名称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轻质循环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合计金额4,504,501.60元,合计税额585,585.19元。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2021年6月12日起,进口混合芳烃、轻质循环油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进口稀释沥青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上述2021年6月12日后取得货物名称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轻质循环油”的发票未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上述轻质循环油进口时间早于2021年6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九条的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经计算,增值税申报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你公司2019年7月属期增值税申报应更正转出进项税额472,966.76元,当期应补缴增值税472,966.76元;2019年9月属期增值税申报应更正转出进项税额693,462.94元,当期应补缴增值税693,462.94元;2019年10月属期增值税申报应更正转出进项税额67,833.77元,当期应补缴增值税67,833.77元;2019年12月属期增值税申报应更正转出进项税额956,688.74元,当期应补缴增值税956,688.74元;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申报应更正转出进项税额1,008,718.44元,当期应补缴增值税1,008,718.44元;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申报应更正转出进项税额129,516.35元,当期应补缴增值税129,516.35元;2020年3月属期增值税申报应更正转出进项税额576,497.31元,当期应补缴增值税452,659.94元;2020年5月属期增值税申报应更正转出进项税额219,394.16元,当期应补缴增值税343,231.53元;2021年6月属期增值税申报应更正转出进项税额585,585.19元,当期应补缴增值税0元,更正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574,288.65元。

  你公司合计应补缴增值税4,125,078.47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按营业税额依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经计算你公司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6,253.94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的规定,经计算你公司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23,752.35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第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经计算你公司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82,501.58元。

  (二)企业所得税

  1.2019年度

  经检查,你公司2019年度应调整情况如下:

  (1)你公司2019年取得舟山市永励能源有限公司、鹤山市鹏鸿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等上游企业开具的货物名称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生物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份,合计金额16,853,478.40元,合计税额2,190,952.21元,上述发票系未经成品油模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及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上述不合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中税前扣除。上述发票已在你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应调整减少2019年度营业成本16,853,478.4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2019年度应调整增加税金及附加219,095.23元。

  你公司2019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222,464.34元,稽查调减营业成本16,853,478.40元,调增税金及附加219,095.23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6,856,847.51元,应纳税额为4,214,211.8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158,595.79元。

  2.2020年度

  经检查,你公司2020年度应调整情况如下:

  (1)你公司2020年取得舟山市永励能源有限公司、鹤山市鹏鸿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等上游企业开具的货物名称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生物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份,合计金额14,877,894.70元,合计税额1,934,126.26元。上述发票系未经成品油模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上述不合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中税前扣除。上述发票已在你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应调整减少2020年度营业成本14,877,894.7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2020年度应调整增加税金及附加193,412.64元。

  你公司2020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945,978.16元,稽查调减营业成本14,877,894.70元,调增税金及附加193,412.64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5,630,460.22元,应纳税额为3,907,615.0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671,120.52元。

  3.2021年度

  经检查,你公司2021年度应调整情况如下:

  (1)你公司2021年6月12日之后取得厦门建发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名称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轻质循环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合计金额4,504,501.60元,合计税额585,585.19元。上述发票系未经成品油模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上述不合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中税前扣除。上述发票已在你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应调整减少2021年度营业成本4,504,501.60元。

  你公司 2021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9,732.26元,稽查调减营业成本4,504,501.60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544,233.86元,应纳税额为1,136,058.4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26,125.40元。

  你公司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955,841.71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追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4,125,078.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6,253.94元,教育费附加123,752.35元,地方教育附加82,501.58元,企业所得税8,955,841.71元,合计13,493,428.05元予以追缴。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入库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具体金额由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自动产生。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款和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及申报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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