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5]7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深化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8-27
摘要: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范》,落实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要求,坚持民意为先和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税收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实现服务上更好贴近纳税人、管理上更多便利纳税人、执法上更少干扰纳税人。

  (二)征收管理合作。

  14.对共同委托代征税款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统一培训,分别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分别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15.确立并畅通非正常户信息共享渠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16.市、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建立对双方都确定为非正常户的共同处理协商机制和处理办法。

  17.研究制订协同开展定额核定工作规程。

  18.执行《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辽国税发[2009]42号),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及时补充修订。

  19.加强对重大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统一政策执行标准,为纳税人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20.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

  21.针对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高风险应对任务,涉及国地税共管的,联合组建风险管理团队,共同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年度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安排,联合制定本地年度工作计划,联合采集涉税信息,统一信息采集范围、内容、标准和报送时间,统一部署、联合辅导和督促企业做好风险自查工作。

  2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共享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中的本地成员企业的风险识别信息和共管税种风险指标模型,分别进行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共享识别结果。

  2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联合开展税务审计工作。

  25.合作开展反避税工作。合作开展对同类避税疑点问题企业反避税选案、案头分析和调查工作。实现信息共享、人力资源互补。协助获取独立第三方企业交易信息。

  26.合作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联合对跨境税源开展风险控管,实现风险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对非居民重点涉税事项的监管。加强对“走出去”企业海外经营情况等信息申报核实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加强日常联合监管,规避企业和个人的税收风险。

  27.建立国地税协同管理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税收的联合协作机制。

  28.制订协同做好服务贸易等项目税务备案合作工作办法,协调建立后续协作监管机制。

  (三)税务稽查合作。

  29.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相互通报年度稽查工作计划。整合稽查资源,形成执法合力,规范行业及区域税收秩序,避免重复检查。

  30.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定期交流情况,及时沟通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手段和新特点。必要时,开展联合入户执法。

  31.加强专项检查报表、总结的报送、交流合作。确保涉及税收专项检查合作内容口径标准一致、数据统计准确,提高报表报送质量。

  32.对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抽查和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确定联合检查对象,联合入户执法,提高稽查效率,提升企业纳税遵从度。

  33.开展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检查,联合确定实施联合检查的对象。成立联合检查组,共同制定检查预案,确定检查方法,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并出具执法文书,联合入户执法。

  34.协同开展案件协查。制定案件协查工作实施办法,原则上采取网络协查,对尚未纳入协查信息系统的,可采取纸质协查和实地协查等形式。协查事项涉及国地税双方管辖税种或协查对象为共同管辖纳税人的,实行联合检查。

  (四)信息共享合作。

  35.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联合制定信息交换共享工作规划,深化“互联网+税务”发展,完善应用信息交换平台,统一信息共享流程和数据标准,推进实现实时交换,共享登记、定额等相关信息。

  36.根据《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加强国地税与第三方信息沟通协调,共同组织开展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工作。

  (五)稳步推进“营改增”工作。

  37.确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户数、发票使用等情况,开展“营改增”管户交接工作,做好“营改增”纳税人的档案资料交接工作,针对“营改增”工作联合开展新政策宣传、培训工作。

  (六)其他合作事项。

  38.加快推进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统一工作。

  39.根据上级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联合开展税收调查、分析工作,共同上报省政府,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负担。

  40.大力支持创业创新,落实国家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深入落实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工作要求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实现税务机关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为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提供支持,为税务部门创造依法履职条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成立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合作计划,确保合作工作有效推进、落实。

  (二)科学统筹协调。细化合作事项,理顺工作程序,实现与现有规范的有机衔接。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在推进合作工作过程中,应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统筹协调,共同推进。

  (三)加强督办考核。将全省各地区合作工作开展情况列入重点督查督办事项,跟踪督导工作进展,进行绩效管理考核,要求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推进合作工作常态化。

  (四)鼓励合作创新。在严格落实《工作规范》的同时,立足本地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实际,探索创新合作方式方法,拓宽合作领域范围,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合作工作不断升级,形成“既规范统一、又独具特色”的辽宁国地税合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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