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5〕1967号 2015-9-30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北京海关各隶属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394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京财税〔2008〕78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海关 2015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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