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典当公司销售绝当物品,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会计核算对增值税减免部分应当如何处理?
如:销售绝当物品1000元,应缴纳增值税19.23元,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980.7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9.23 或是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961.54 补贴收入 19.2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9.23 上述那种方法正确? 《》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不适用典当业。目前尚未见到有关典当业务会计处理的国家规定,但在2006年1月商务部颁发《典当业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于销售绝当物品的会计处理,“销售绝当物品并确认绝当物品销售收入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向当户追索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应退还当户的金额,贷记”应付绝当溢价“科目,按实现的绝当物品销售收入金额,贷记”绝当物品销售收入“,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确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