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十)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15.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 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和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 50% 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一)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16.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机构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在售后回租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十二)积极推进信用融资 17.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稳步推进“纳税信用贷”,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加大行业涉税信息传递、比对和政策落实力度,对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征收印花税。自2012年起,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十三)大力发展股权融资 18.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9.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四)支持企业上市 20.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帮助企业降低成本,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十五)鼓励房地产企业降低开发成本 21.适当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不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低于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低于3%。 22.降低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 2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限价普通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选择分房产类型进行清算,享受单项税收优惠,也可选择整体清算,不享受单项税收优惠。 24.房地产项目规划用于学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建设的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5.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产、车库在出售前,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 (十六)有效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26.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27.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8.对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9.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0.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发布)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1.从2016年度起,企业拥有的投资性房产可选择按原值或按租金计征房产税,但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原值计征房产税。 32.企业发生股权变动,未导致房地产权属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后续转让房地产,按土地的历史成本确认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33.免收证照类工本费。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免收工本费。领取发票一律不收取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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