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条款修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04-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缴纳的相关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我省国税部门管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税部门征收)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实行按季申报。 在上年度已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本年度新办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免于零申报。 三、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按季申报,申报期为每年度的1、4、7、10月份,第二条、第三条从2016年4月份开始执行。本公告实行以后第一次按季申报时间为2016年7月份。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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