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签订电子缴税(费)委托协议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04-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签订电子缴税[费]委托协议的公告,本文2018年7月5日起,全文废止。
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自2016年5月1日起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划缴税费协议书》,实现纳税人一次签约,同时办理国税、地税委托缴纳税(费)协议。 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已与国税局、地税局其中一方签订委托缴纳税费的协议,将实现国税、地税互认,纳税人无需再签订委托协议即可通过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缴纳国税或地税税(费)款。 三、纳税人如有异议请与国税或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6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签订电子缴税协议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配合营改增试点工作全面推开,便利纳税人缴纳税(费)款,发布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签订电子缴税(费)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是什么? 自1994年国地税分设以来,税务总局一直倡导并推行国地税合作。随着“营改增”全面推广、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工作的推进,国地税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广州市国税局和广州市地税局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分别开通了电子缴税方式,目前纳税人需要分别与国税局、地税局、商业银行签订电子缴税协议书,纳税人需多次往返税局和商业银行之间。现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与纳税人签订电子缴税协议书后,纳税人仅往返一次税局即可完成办理电子缴税协议。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等文件规定。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划缴税费协议书》,实现纳税人一次签约,同时办理国税、地税委托缴纳税费协议。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与国税局、地税局其中一方签订委托缴纳税费的协议将实现国税、地税互认(仅限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一致的纳税人),纳税人无需再签订委托协议即可通过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缴纳国税或地税税(费)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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