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44号 2008-01-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 税 屋附件:附件1-4.zip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0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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