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调查:解开产品低价外销秘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8-17
摘要:税务人员发现了一个蹊跷现象:企业虽然90%产品外销,但内销产品价格却远高于外销产品。为何内外销产品差价巨大?细心的税务人员通过严谨细致的调查找到了答案。 最近,沈阳市国税局对A电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B国际电子公司实施反避税调查。调查人员通过广泛采

   税务人员发现了一个蹊跷现象:企业虽然90%产品外销,但内销产品价格却远高于外销产品。为何内外销产品差价巨大?细心的税务人员通过严谨细致的调查找到了答案。
   最近,沈阳市国税局对A电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B国际电子公司实施反避税调查。调查人员通过广泛采集企业信息,运用企业运营价值链分析方法,解开了关联企业通过低价交易方式避税的秘密。沈阳市国税局依法对A公司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补征企业所得税、利息合计1650余万元。

     运营分析发现疑点信息
    沈阳市国税局反避税调查人员在对A电子公司经营数据和企业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A公司的母公司B国际电子公司是该行业的全球领军企业,A公司近年来营业收入平稳增加,并且A公司的毛利率和利润率也处于较高水平,近10年企业平均利润率达到10%左右,从该企业产销和收入的经营数据,以及申报情况来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调查人员在对比分析企业销售情况时,却从该企业销售占比很小的内销产品价格上发现了一些异常:企业内销产品的价格大大高于同类外销同类产品价格。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A公司内销产品数量不多,产品90%以上均外销给关联企业B公司,但A公司外销B公司的产品毛利率很低,同类产品内销毛利率要高于外销毛利率3倍。
   为什么相同产品内外销价格差别巨大?企业90%产品均低价外销且交易额巨大,会不会存在将本应留在本地的利润转移境外的可能?
    带着这些疑问,调查人员对A公司部分产品内外销价格、毛利情况开展了相应调查。调查之初,A公司并没有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工作,企业相关负责人称公司利润率较高,并且按期申报纳税,不存在避税方面的问题。
   经过调查人员耐心说服,A公司提供了企业相关业务的会计报表。在调取B公司和A公司境内、外分销商的销售报表信息后,调查人员对A公司产品的整个销售各环节进行细致梳理和分析,发现B公司毛利率虽然很高,但其他境内、外分销商相关产品的毛利率均高于B公司。相比之下,A公司的外销毛利率最低,而且企业内外销毛利率相差巨大。
   尽管企业在销售行为和销售价格方面的疑点越来越大,但稳妥起见,调查人员决定采集和对比国内同行业企业、国际同业上市公司经营数据,并分析比较同类母公司及其他关联交易公司的财务数据,进一步确定A公司的经营销售情况,以明确其是否具有通过关联交易避税问题。

      价值链剖析解开避税秘密
    经过实地调查以及对企业经营信息进行分析,调查人员确定了A公司在集团公司中的功能以及与其母公司的营运方式:A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执行母公司为其设定的产品规格、质量标准以及生产工艺技术,执行相应质量控制流程,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负责售后服务工作。但是,在营运时,其没有产品的定价权,也不开展产品营销活动,产品内外销售价格均由其母公司B公司决定。
    根据企业的营运情况,结合行业集团企业价值链分析方法,调查人员认为,A公司的利润水平在其集团总利润中占比较低,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其管理模式中,母公司掌控了集团各环节产品的销售价格体系,A公司对其销售价格完全没有决策能力。
   从整个集团价值链来看,A公司仅执行有限的生产职能和售后服务职能,研发及营销职能均由B公司完成。从内部交易性质看,B公司从A公司收购产品,A公司因此从B公司获得一定收益,但同时,A公司使用B公司技术和工艺设计,同时也需向B公司支付一定费用。
   但实际交易信息显示,由于A公司的销售价格受控于B公司,A公司外销产品给B公司时,销售价格明显低于独立企业对外产品交易价格。A公司作为该集团公司的主要生产基地,只获得集团整体价值链利润的10%。综合各类企业数据及证据,调查人员认为,A公司通过低价关联交易的方式转移利润至境外母公司B公司并避税的问题已经明确。
   调查人员根据掌握的证据与A公司进行了多次约谈。调查人员指出,根据国际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计划中有关无形资产转让方面的内容:“企业虽然没有无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关资产转让,但受控交易方将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关联方,需识别受控交易各方所使用的无形资产,并考虑其对交易的影响。”同时,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收取价款与支付价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和纳税调整时,原则上应还原交易,这部分应缴纳预提税。”
   调查人员认为,A公司在产品生产中应用了B公司的专利技术,而且已影响产品的价格,因此A公司的内、外销价格差中的一部分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但即使如此,A公司销售给B公司产品仍然明显低于独立企业市场价格,不具有合理性,因此应予以调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经过调查人员多次约谈,面对翔实证据,A公司最终接受了税务机关的意见。
   同时,调查人员在A公司国际税收业务进行风险分析时还发现,该企业存在对其母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违规支付服务费问题,以及B公司利用空壳C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试图利用税收优惠少缴股息税款问题。针对A公司存在的相关问题,沈阳市国税局依法对A公司发出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补征企业预提所得税1250万元,企业所得税185万元,利息2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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