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税务机关对该辖区内一建筑企业2014至2015年度进行税收风险应对评估,发现该企业非主营项目印花税未及时申报缴纳。存在问题如下: 税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很多企业认为非主营项目印花税发生少,企业申报的意识不强,业务水平不精,应引起税务机关关注及纳税人的高度重视,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政策宣传力度,强化税收征管,做到“西瓜芝麻”一起抓,保证税款“颗粒归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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