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6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黔地税函[2015]401号 2015-12-28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贵安新区地方税务局,仁怀市、威宁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16年我省地税机关征收各项地方税(费)申报缴纳的期限明确如下: 一、2016年地方税(费)按月申报缴纳期限
二、2015年其他专项地方税(费)纳税申报期限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纳税申报,耕地占用税及契税按次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等其他专项纳税申报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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