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向B 公司承包一间厂房(含设备),用于生产商品并以A公司名义销售,则B公司收取的承包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六)现代服务。 …… 5.租赁服务。 ……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 因此,B公司属于将厂房、设备的使用权提供给他人使用,应将收取的承包费分别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和有形动产租赁计算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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