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涉税风险分析与防范

来源:通税 作者:通税 人气: 时间:2018-04-16
摘要:第一章律师行业涉税情况介绍 第一节律师事务所交哪些税?一般怎么交? 一、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500万以上,或者500万以下的,自愿申请。可以抵扣进项税(主要包括差旅费、住宿费、房租、水电、日常办公用品)。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率:6%,鉴

  第一章 律师行业涉税情况介绍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交哪些税?一般怎么交?

  一、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500万以上,或者500万以下的,自愿申请。可以抵扣进项税(主要包括差旅费、住宿费、房租、水电、日常办公用品)。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率:6%,鉴证咨询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500万以下,不能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征收率:3%,鉴证咨询服务。

  注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到税局代开专票(销售不动产除外)。

  问题:财务报销,是取得普票还是专票?

  小规模:一律取得普票!防止滞留票。

  一般纳税人:降风险,能够把控的发票(如房租、水电、日常办公用品),取得专票。不能把控的(如提成律师自己提供的)一律普票。

  取得的专票,一律认证!

  二、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非合伙人,如行政人员、助理、实习律师、雇佣律师、兼职律师等。(国税发﹝1994﹞89号: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主要涉及外购劳务,如一些服务的外包给个人,请人给律所培训,以及律师个人聘请的助手等。(支付时代扣代缴)

  问题:实习生报酬是按工资还是按劳务报酬扣个税?(3500还是800?)

  参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题:没交社保,工资能不能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五原则: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问题:制服费怎么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各大银行)

  三类:第一类,单独一项支出;第二类,员工凭票报销,入福利费;第三类,给员工补贴,入工资。

  合伙人(投资人)个人所得税:律所一般有个人独资与合伙两种形式,按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5%-35%)

  个体工商户税率表

  第二节 律师行业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的历史由来

  三阶段——

  第一阶段:符合条件就给核定。依据国税发﹝2000﹞149号: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旧征管法,已失效)

  第二阶段:不能对所有律所都核定(必须有部分查账征收)。依据国税发﹝2002﹞123号: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阶段:全部不给核定。依据国税发﹝2011﹞50号: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外:一些非发达地区,仍然有对部分律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5〕2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按照征管法,可以核定。

  第三节 现阶段律师行业涉税文件有哪些?该怎么适用?

  财税〔2000〕91号国税发〔2000〕149号国税发〔2002〕123号

  国税发〔20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传说中15%税负红线的由来

  国税发〔2002〕123号:各地要根据其雇员人数、营业规模等情况核定其营业额,并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合伙人税负25%*35%=8.75%,再加上过去营业税时代营业税及附加,合计约15%。

  35%怎么扣?必须发生?必须要发票?NO!

  国税发〔2000〕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内确定。

  865比例条款还能不能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三、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究竟执不执行?(外省,四川、山东、浙江等省如何执行?我们如何执行?)

  第二章 新征管稽查环境下,律师行业涉税风险分析

  第一节 律所涉税违规后果有多重?

  一人造假,全所被罚;一人造假,全所挨“骂”。

  罚:一人偷税(如买假票虚列成本套现),罚整个律师事务所。实质影响了每个合伙人的利益。同时,对于主要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将可能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者列入税务“黑名单”。

  “骂”:对整个律所声誉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律所知法犯法),既会引起其他监管部门的强烈“注意”,又会对律所各项业务承接宣传产生负影响。

  对个人影响:

  律师:违反执业准则(律师要忠于法律)、受到罚款等资金损失、受到刑事处罚(买发票)、影响执业声誉、无律所愿意接收。

  财务:受到刑事处罚(配合买票)、列入黑名单被税务机关重点关注,无企业愿意聘用。

  合伙人:受到罚款等资金损失、受到刑事处罚、影响整个律所发展。

  第二节 稽查“双随机”制度对律师行业税务的影响

  一、过去稽查如何选被查对象?

  上级交办户、风险指标异常户、自选户(稽查局说查谁就查谁,说不查谁就不查谁)、举报户等

  二、现在如何选被查对象——“双随机”选案制度

  “双随机”:选取被查对象随机、检查人员随机

  双随机历史: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2016年:《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2号

  至此,双随机制度全面开始,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外,其余所有待查对象均须从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现阶段:一般举报案件、发票协查案件、总局千户集团案件以外,其他都要通过双随机系统。(稽查局想不查谁就不查谁的时代已经过去!)

  第三节 国地税合并、社保与税归入一个税务局征管对\u000b律师行业税务的影响

  国地税合并介绍:

  一个税务机关、一个金三系统、一个执法口径。

  社保从地税代征变成税务局“征管”。

  风险分析:

  一、低社保高工资必被查!

  二、以前的“口头协议”将无效!

  三、执法统合,税务“健身”,征管更严!

  第四节 常见的律师行业“避税”手段风险分析

  律所“避税”手段知多少:

  虚列工资、“乱”票入账、

  重复扣办案支出、虚列职工食堂支出、

  少申报收入、所报家用、私车公抵等。

  虚列工资风险分析:

  例:甲一个月20000,乙丙一个月3000,结果报给税务机关的工资申报表中,是甲9000、乙8500、丙8500。

  一般稽查手段:查人、查资金流、典型偷税。

  涉及纠纷时,乙丙可凭完税证,要求律所按8500补发工资。郝清梅与金圣电子(东莞)有限公司诉讼案等。

  注意:虚列人员,张三在甲律所拿工资,乙律所虚列张三工资,两地工资,肯定被系统扫出。(重庆稽查案例)

  “乱”票入账风险分析:

  买票:属于虚开发票,专票税一万、普票金额40万或100份入刑!暴力虚开,上家走逃,律所遭灾。

  搞票:找亲朋好友,只要是票就拿到律所入账。以各类出租车发票、住宿发票、餐饮发票为主要类型。票据时间混乱。

  代开票:找人或自己到代开点代开发票。

  稽查一般会筛选出金额相对大的,作为重点进行核查,对住宿,会核实是否本人入住酒店。

  对报销,会追踪报销时资金支付手段和流程。

  对代开,会查合同、资金、看代开方有没有能力提供代开发票上注明的服务内容。

  重复扣办案支出风险分析:

  雇员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同时雇员律师自己将收入按35%扣除办案支出后计入工资缴税。

  例:律所收入1000万,张三律师分成100万,张三律师食宿交通办案费10万。

  按税法,律所利润=1000-100=900万,但实际上律所很多重复扣除,利润=1000-100-10=890万。

  虚列职工食堂支出风险分析:

  食堂多数采用报账制,很多没有发票!

  无论是真实还是虚列,没有发票,不得扣除!

  一般稽查方法:查有没有票,资金报销情况。

  沟通空间:合理的,向税务机关争取,可能允许扣除一部分

  少申报收入风险分析:

  收入走律所账户,但因为很多不需要开发票,所以少申报收入。

  一般稽查手段:直接查律所资金账户。

  注:走私人账户?违规!对律所发展不利!

  所报家用风险分析:

  所报家用:家里发生的各类费用发票,拿到律所冲抵。

  财税﹝2000﹞91号: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私车公用风险分析:

  私人购买的车辆,发生的费用(油费、修理费、车辆折旧费)在律所扣除。

  资金流不一致!增值税:三流合一!

  第三章 律师行业如何降低税务风险

  一、规范内部资金流转与报销制度

  现阶段,由于很多律所都是代账制,使得律所账证混乱,漏洞太多。

  资金流与报销单严重不匹配,前后矛盾,账证不清,该认证的不认证抵扣形成滞留票,假票。

  制度:拿票必验真假、确定各类费用发票报销红线比例。

  二、做好税负测算与规划

  良好的预先测算与规划,既能在一定范围内将税负与同行业相持平,不至于多交税;又能指标合理,减少被税务关注的可能性。

  关于税负:主要针对合伙人,25%*35%=8.75%。

  对于工资,没有税负预警指标。

  三、做好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包括律所自身地点的转移与律师成本的转移外包。通过适度调整律所注册地(如从A区转移到B区),以获得更好的当地政策支持以及更宽松的税务征管环境;

  通过将一些不合规成本进行外包,从而全面降低律所层面的风险。

  通过良好的外购服务,合法降低律所税负。

  为什么外包、外购服务能降低风险:

  在律所层面:有合法票据、有合规资金流、有合法外包合同来证明成本真实性。

  在外包企业层面:有多种优惠,如可选择有税收高额返还的地点注册、可以采用核定方式缴纳税款、可以选择有免税的地区注册。

  如何外包和外购服务:

  真实发生却无票的成本,外包给一些专业企业,如食堂没有发票,可以选择一家餐饮企业,签订外包合同,由其开票。又如一些行政人员,可采用劳务派遣形式外包。

  律所人员自身发生的,却无法体现出来的成本,成立专门的企业,将无法体现出来的无形成本有形化。如律所在日常活动中的各种无形的宣传,推介成本,律师个人日常中耗费的大量时间免费解答法律问题的成本等等。

  适度收入以成本形式转移的外包,成立企业,从企业外购咨询服务等。

  外包外购的关键:合法的形式、合理的结构设计、合适的地区选择。

  四、用好各类成本扣除

  如车辆成本、广告成本、律师个人推广成本、职工福利食堂成本、党建成本、教育培训成本,这些成本,用好形式,则能合法合规扣除,不注重形式的合规,往往风险极大。

  车辆问题:1.律所名义买,个人付款(做好合同设计);

  2.个人名义买,律所用(租赁合同,代开发票)。

  五、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

  律协可以每年与税务机关办些联谊或者培训活动,构建良好的沟通渠道,以减少不必要的沟通不畅造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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