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提示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二、汇算清缴时限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18年5月31日前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网上申报或大厅申报),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申报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进行年度申报。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准确办理年度申报,避免出现非居民纳税人错误填报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情况。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非居民企业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可以不重复提供纸质资料。 (三)申报流程 非居民企业可以到申报大厅或在网上进行年度申报。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四、其他相关事项 其他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的规定办理。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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