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018-06-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4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实名办税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内容 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住址、移动电话、人像信息等。 办税人员提供的以下证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进行实名认证: (一)变更登记、注销及非正常户解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发票业务办理; (三)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报; (四)税收证明开具; (五)设区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需实名办税的其他事项。 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变更的方式 (一)互联网实名信息采集、变更方式。 1.采集。办税人员登录福建省网上税务局(地址:http://etax.fjtax.gov.cn/xxmh)个人登录—实名注册,通过微信、手机APP等扫描二维码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及电子税务局个人用户注册。 2.绑定授权。完成个人实名注册的办税人员通过个人登录设置页面进行纳税人办税权限申请。办税人员为登记信息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以下简称三员)的,可通过“登记信息自动匹配”或“申请授权”完成纳税人办税权限申请,系统校验通过后,自动绑定授权关系;办税人员为非三员的,通过“申请授权”,上传授权委托书(附件1)完成纳税人办税申请,待税务人员审核通过后,绑定授权关系。 3.解除授权。办税人员为三员的,通过变更税务登记完成纳税人办税权限授权解除;办税人员为非三员的,通过“解除授权”自动完成纳税人办税授权解除。 (二)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现场实名信息采集、变更方式。 办税人员可前往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实名信息现场采集。 办税人员首次进行现场实名信息采集时,需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应同时采集其身份信息。 (1)办税人员是三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非三员、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涉税代理机构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办税人员为三员的,通过变更税务登记完成纳税人办税权限授权解除;办税人员为非三员的,提供“个人申明”(附件2)完成纳税人办税授权解除。 (三)下列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或电子税务局采集身份信息: (1)被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的纳税人; (2)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 (3)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被确定为四类的纳税人; (4)新办商贸企业; (5)设区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需要采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信息的纳税人。 五、自然人纳税人实名办理税收证明开具,按现有办法执行,即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窗口办理,应提供自然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有授权委托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和受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也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自助机终端自助办理。 六、征纳双方义务 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办税人员信息维护。 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实名信息采集而影响办税的纳税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福建省各级税务机关将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实名办税授权委托书 2.个人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问题的通知》([86]财税字第12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干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税范围的解释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其他村。 上述县城、建制镇的建成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工矿区是指需同时具备下述两个条件:①非农业人口在二千人以上;②大中型企业所在地,按程序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 按纳税人工商营业注册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对跨地区经营、联合经营、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适用税率仍按《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三、对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所属县(市、区)加油站增值税已由各设区市分公司汇总缴纳的,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应由各 设区市分公司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申报、汇总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6]闽税政三字第490号)、《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闽税政三[1990]35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三[2003]2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通知》(闽地税政三[2003]3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闽地税政三[2003]5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缴纳地方税问题的复函》(闽地税函[2004]38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93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机构合并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归集现行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结果,对《福建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6]闽税政三字第490号)、《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闽税政三[1990]35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三[2003]2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通知》(闽地税政三[2003]3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闽地税政三[2003]5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缴纳地方税问题的复函》(闽地税函[2004]38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93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号)等规范性文件中现行有效的规定进行归集并重新发布。归集重新发布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延续《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的通知》([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第一条有关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税范围的规定。个别文字表述适当修正。 二是延续《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93号)第四条规定。个别文字表述适当修正。 三是延续《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缴纳地方税问题的复函》(闽地税函[2004]38号)的答复口径。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挂牌当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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