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8日下午3:30,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减税红包怎么领?”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所得税处负责人邱韶昆、主任科员达瓦次仁,纳税服务处副处长次仁央宗、主任科员普布次仁就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访谈时间:2019年01月08日15:30-16:30 主题嘉宾:国家税务局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所得税处负责人:邱韶昆,网友,国家税务局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所得税处主任科员:达瓦次仁,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次仁央宗,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处主任科员:普布次仁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在线访谈。经过几个月的奋战,西藏自治区个税改革首个征期已平稳过渡,在大家还沉浸在收入增加的喜悦时,个税改革第二波红包——《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引发新一轮减税的热潮。为进一步了解“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这一轮减税红包的具体内容。今天我们邀请到自治区税务局所得税处负责人邱韶昆、主任科员达瓦次仁,纳税服务处副处长次仁央宗、主任科员普布次仁四位嘉宾对此进行详细解读,并与网友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 [主持人] 欢迎所得税处负责人邱韶昆、主任科员达瓦次仁,纳税服务处副处长次仁央宗、主任科员普布次仁四位嘉宾! [国家税务局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所得税处负责人 邱韶昆] 大家好,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下午好。 [国家税务局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所得税处主任科员 达瓦次仁]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下午好!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 次仁央宗]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下午好!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处主任科员 普布次仁] 主持人好,大家好! [主持人] 首先请所得税处负责人邱韶昆介绍本次个税改革的重要意义。 [国家税务局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所得税处负责人 邱韶昆] 此次个税改革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着眼于优化税收制度、推动经济发展、惠及百姓民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实施“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惠及数以万计的纳税人,必将以更大力度的减税激活发展内生动力,以更大范围的群众受益促进消费快速增长。 [主持人] 请问“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时候公布的? [国家税务局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所得税处负责人 邱韶昆] 12月22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同日,国务院公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 请问达瓦次仁“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内容有哪些? [国家税务局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所得税处主任科员 达瓦次仁]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主持人] 如果要扣除子女教育费用,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呢? [国家税务局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所得税处主任科员 达瓦次仁]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要注意的是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需留存备查的资料有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 [主持人] 那个人的继续教育费用又是如何扣除呢? [国家税务局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所得税处主任科员 达瓦次仁]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要注意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留存备查资料有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主持人] 请问个人如果发生了大病需要医院治疗产生的花费,是如何扣除呢? [国家税务局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所得税处负责人 邱韶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还需要注意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主持人] 听说老人的赡养费用,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这个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税务局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所得税处负责人 邱韶昆] 如果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一定要注意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主持人] 那“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都是怎样开展宣传辅导培训的呢? [国家税务局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所得税处主任科员 达瓦次仁] 一是办税服务大厅:成立了个税“专家团队”,在导税台面对面进行纳税人辅导;开设专门“个税改革专窗”对前来咨询的纳税人,做到有问必答、有难必解;发放《致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藏汉双语版)相关宣传册;通过LED滚动播放专扣信息采集填报方法及政策。二是传统媒体:积极联系电视台、日报等组织开展个税宣传工作;在日报开设税收小课堂专栏,定期讲解个税新政,以“小篇幅、内容精”的形式,使广大农牧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切实提高个税新政策知晓度。三是网络新媒体:借助各级税务机关微信公众号及时转载转发条例与暂行办法,拓宽宣传面。同时在税企微信、QQ交流群内及时公布各项政策,畅通纳税人咨询渠道。四是上门辅导:各税收管理员针对重点企业主动上门手把手的教授,以边讲边填的方式,确保纳税人准确填报专扣信息表,同时指导扣缴单位的财务人员,做好电子模板导入、报送、反馈,确保每一位公司员工顺利办理扣除。 [主持人] 下面开始网友提问解答环节,让我们看一下网友们都提出了哪些问题? 1、之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开展了多期个税改革辅导,但是我们企业由于经常换财务人员,造成了个税改革的相关政策还不是特别清楚,想了解下我有问题的话税务局有没有专门的辅导渠道?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次仁央宗] 谢谢您的提问!为顺利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便利纳税人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掌握系统操作,各地税务机关组织了很多培训和辅导,您可以报名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人学堂免费培训,也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和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12366.chinatax.gov.cn),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通过各地微博、微信获取相关信息,还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2、我在拉萨打工,租用了住房,这个房租怎么来扣除个人所得税的? [国家税务局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所得税处负责人 邱韶昆]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直辖市、省会(拉萨)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要记得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留存备查资料有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3、现在起征点提高后,我现在每月不用交税,是不是就开不了完税证明了?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 次仁央宗]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两方面内容,一是纳税记录;二是开具内容。一是为适应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和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的需要,税务总局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进行了调整,将纳税人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了《纳税记录》。对于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税务机关暂时仍然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其开具式样、开具内容均保持不变。二是考虑到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相当一部分人将享受到改革红利,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我们在《纳税记录》都将进行全面反映。 4、在我们缴纳个税的时候,我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有哪些渠道进行反馈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处主任科员 普布次仁] 在ITS开放纳税人信息查询后,有纳税人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情况。所以在ITS系统中新增加了“异议处理”的功能(也叫做“冒用行为举报”)。我们提供了4种渠道进行处理。一是ITS系统自然人端(WEB渠道),纳税人可自行登录操作,并可查询反馈情况;二是ITS系统自然人端(手机APP渠道),纳税人可自行登录操作,并可查询反馈情况;三是12366平台进行举报,并可查询反馈情况;四是到实体大厅进行举报,并可查询反馈情况。税务人员通过相应业务模块进行处理。 5、我在买房时产生的住房贷款,还有贷款利息,怎么扣除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所得税处负责人 邱韶昆]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需注意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有哪些途径可以维护我的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处主任科员 普布次仁] 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投诉,税务部门提出进一步畅通受理渠道、压缩处理时限等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对于未执行到位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扣缴单位或税务机关,纳税人可通过网站、12366热线、信函、现场等多个渠道向税务部门投诉。税务部门一方面将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投诉受理审查期限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另一方面将服务态度类的投诉、服务质效类中未履行一次性告知和未履行首问责任制的投诉、侵害权益类中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资料和妨碍纳税人行使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投诉的办结时限压缩为3个工作日。同时对其他类别的纳税服务投诉,税务部门应于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投诉处理进展情况,并按照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尽快办结。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本次访谈到此结束。 谢谢四位嘉宾,也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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