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执行珠海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2019-04-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9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市横琴新区土地增值税管理,促进横琴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等相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珠海市横琴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工程造价扣除标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启用珠海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的《珠海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二、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报备和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实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房地产开发成本参照《标准》计算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2019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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