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9-30
摘要: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2019-9-30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本法规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晶晶亮的税月点评:原先可以加计抵减10%的四个行业是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现在仅有生活服务加大了政策优惠力度加计15%,这应该是经过了测算,为了确保生活服务业税负不增采取的措施。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晶晶亮的税月点评:按照36号文件,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晶晶亮的税月点评: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既包括一般项目销售额,也包括简易项目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如果是差额计税,用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
  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5%的政策,需要重新计算判断,并不是原先适用10%加计抵减,然后企业又是以生活服务为主,就能自动升档为加计15%了,因为判断适用政策的期间是不一样的,参与计算的销售额的分子也是不一样的。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晶晶亮的税月点评:如果三个月连续没有销售额,就从有销售收入的月份开始连续计算3个月。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晶晶亮的税月点评:一次判断,一年享受。老企业已经是木已成舟,新公司可以适当关注如何向政策靠拢。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晶晶亮的税月点评:老企业如果判断符合政策条件,从2019年10月开始,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就可以加计15%抵减了。2019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新企业虽然有进项税,但暂时不能加计,三个月后判断符合加计抵减15%的政策,之前未加计的进项税额可以补提。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有关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布本公告。

  二、按照《公告》规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应提交的填报资料是什么?

  近期,我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按照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的原则,本公告明确,符合87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本年首次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向税务机关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他仍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继续按照现行规定适用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8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三、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税务机关提供了哪些方式让纳税人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

  纳税人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也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的方式申请稽核比对。

  四、对于稽核比对异常的海关缴款书,是否还有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的时间限制?

  本公告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中关于“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规定。本公告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超过180日限制导致不能抵扣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中国财税浪子注释:财部87号公告的发布是生活服务行业的喜讯。
  第一、87号公告仅适用于生活服务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具体范围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确定,本文最底部也有完整总结。
  第二、87号公告的适用时间是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一共27个月份。比财部39号公告四项服务加计扣除10%政策少了半年时间,但同步结束。
  第三、生活服务的比重要求是超过50%,39号公告对于四项服务的比重要求也是超过50%。但是由于政策自身适用时间范围不一样,因此计算比重的周期略有不同。具体可以参看8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如果规定的计算周期销售额均为0,建议参考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进行处理。
  第四、应当关注符合条件的生活服务纳税人10%和15%两项加计抵减政策的相互衔接。

 

  财税蜂语注释:
  增值税抵减、加计抵减历史:
  1、税控系统首次购买款、每年维护费,全额抵减,不得抵扣。
  2、2019.4.1-2021.12.3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
  3、2019.10.1-2021.12.31,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5%。

  加计抵减政策目的:
  1、在2019年4月1日起生效的增值税降税政策中,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增值电信服务的税率保持6%不变,与13%、9%两档税率分别下降3%、1%(百分点)相比,没有降税优惠,因此国家补偿其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以达到普遍降负。
  2、邮政业、基础电信服务虽然从10%下降为9%,但减税力度不如13%税率行业大,因此国家特别给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
  3、由于生活服务业人力占比高、进项少,为进一步降低行业税负、增加就业、应对老龄化社会,国家将加计抵减从10%提高到15%。
  降低增值税税率,让增值税链条中的强势纳税人获得了更多减税红利,而没有话语权的纳税人不仅吃不到,可能还得背锅。加计抵减则是普惠政策,纳税人人人看得见、吃得着。
  中美贸易战炮火纷飞,如果有工厂倒闭,员工下岗,他们还可以凭一技之长,拿抹布、端盘子、摆摊子,搞生活服务业,在城市里继续谋一口饭,不至于形成返乡潮。

  生活服务业范围: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包括网吧、植物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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