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7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保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2-08-08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保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710号        2002-08-08

北京、天津、湖北、广东(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中国保利集团公司申请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保集字[2002]31号),请求继续汇总纳税。考虑到该集团特殊情况,为支持该集团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保利集团全资控股的18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2年由其母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保利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保利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税 屋附件:中国保利集团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8月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