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赠饮赠票是否需缴所得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9
摘要:  问:我是一家饮料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近日,广州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对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发现我企业领用自制产品以赠饮、赠票等形式开展业务招待和进行广告宣传,产品价值68.5万元,没有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是一家饮料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近日,广州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对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发现我企业领用自制产品以赠饮、赠票等形式开展业务招待和进行广告宣传,产品价值68.5万元,没有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认为企业领用自制产品用于宣传推销,产品并没有进入市场流通,也没有销售收入,所以相关产品成本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广告费”等科目列支,不必视同销售收入处理,也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是这样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税法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同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