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18号)的规定,为做好我市市本级(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2020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2.承担政府任务; 3.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4.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 (二)特殊情形: 省政府在政策性综合文件中列举或省局在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时列举的8项房产税减免规定。详见附件3。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2、承担政府任务; 3、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发展产业(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 4、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二)特殊情形: 1.对新建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项目的企业、占地广的深加工农业龙头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作为“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自取得土地年度起三年内免征的优惠。 2.被省政府确认为省级军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的,三年内按第一档享受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优惠。 3.被当地经信部门认定为小微企业园的,自建成运营3年内,按第一档享受分类分档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优惠。 三、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提交《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2)、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等,具体报送资料请按照附件3中规定要求执行。 以上纳税人所提交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如为复印件应加注“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一致”字样(盖印章或签注)。 四、纳税人申请2020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于2020年11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咨询电话: 湖州市税务局第一分局: 管理二股:2158515管理三股:2158526 湖州市税务局第二分局: 管理二股:2158281管理四股:2158222 管理五股:2158215管理六股:2158213 吴兴区税务局: 税政一股:2127577税源管理股:2158258 织里税务分局:3923183爱山税务所:2127087 南浔区税务局: 税政一股:3069011、3069012税源管理股:3069032 练市税务所:3069763菱湖税务所:3948206 附件: 附件1: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doc 附件3:湖州市税务局房土两税核准类减免相关政策汇编(2020年版).docx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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