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1]3号 2021-9-29 为加快灾后重建,支持我省遭受洪涝灾害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因灾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1年7-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申请困难减免。 二、对因灾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21年度取得的经营所得,减征50%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额度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三、对受灾破坏需要恢复重建的项目,鼓励市级政府出台适当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政策,优惠期限从2021年7月至12月。 四、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条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申报减免税,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上述政策适用范围为遭受洪涝灾害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极重灾区主要包括:巩义市、荥阳市、新密市、郑州市二七区、浚县、淇县、卫辉市、辉县市;重灾区主要包括:郑州市金水区、郑州市郑东新区、登封市、新郑市、中牟县、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市中原区、郑州市高新区、郑州市惠济区、郑州市上街区、新乡市牧野区、获嘉县、新乡县、原阳县、延津县、新乡市凤泉区、鹤壁市山城区、鹤壁市鹤山区、鹤壁市淇滨区、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尉氏县、汤阴县、林州市、安阳县、安阳市龙安区、滑县、内黄县、修武县、武陟县、焦作市马村区、扶沟县、西华县、长葛市、鄢陵县、济源示范区。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具体范围以有关部门评估结果为准。 六、本公告由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9月29日 关于《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部署,支持小规模纳税人等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制发《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1〕3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今年7月18日以来,我省遭遇历史罕见的极端强降雨天气,郑州等多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随后部分地区又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给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带来困难。为加快推进灾情、疫情过后经济恢复工作,减轻受灾地区税费负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税务局报经省政府批准制发《公告》。 二、《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告》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对因洪涝灾害导致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1年7-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申请困难减免。 二是对因洪涝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21年度取得的经营所得,减征50%个人所得税,减征的税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三是对受灾破坏需要恢复重建的项目,鼓励市级政府出台适当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政策,优惠期限从2021年7月至12月。 三、《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答:《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方式为: 一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由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申报减免税,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且已缴纳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办理退(抵)税。 二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可以直接填写预缴申报表享受减税政策,并在2022年3月31日前办理2021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算实际享受减税金额,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其纳税人有哪些,如何理解实际损失? 答:享受灾后重建减税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实际损失是指因遭受洪涝灾害,由纳税人实际承担的损失。具体金额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减征的税额以实际损失为限,是指纳税人2021年度享受该项支持政策减征的税额,不能超过纳税人实际承担的损失金额。比如:某纳税人因洪涝灾害实际损失金额为5万元,如果其按照减征50%个人所得税政策计算的减税金额为4万元,则其可以享受的减税金额为4万元;如果其按照减征50%个人所得税政策计算的减税金额为6万元,则其可以享受的减税金额为5万元。 五、《公告》的适用范围如何把握? 答:《公告》的适用范围为遭受洪涝灾害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具体范围以有关部门评估结果为准。有关部门未发布评估结果前,暂在本公告列举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实施;有关部门发布评估结果后,已享受本《公告》税费优惠且不属于有关部门认定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纳税人,应补缴已享受优惠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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