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根据我国税法及该公司所在地住房制度的规定,住房周转金属企业所有,住房公积金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其中企业与职工各占一半。住房公积金可以以住房周转金进行结转,不足的部分,企业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进行列支,但企业超出规定比例自行提取的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不得列支。所以,该公司1997年按规定的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税金,不得列支。所以,该公司1997年按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10%,多提的48.65万元不得在税前列支。 (7)依税法规定,无形资产获得时支付的各项费用,应计入无形 资产价值,采用直线法对其进行摊销。因此该公司支出的利息费应计入“无形资产”账户,而非“财务费用”账户。 综上所述,该公司199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2875.4+458.6+25+127+380+286×25%+48.65+24.7=4296.8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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