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利息。税法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以作为企业费用列支:一是有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二是借款利息不高于按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符合这两项条件的借款利息,视该借款的用途和使用情况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 (1)企业在筹建期间为弥补自有资金不足而借款投资的,其在建设期内支付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相关资本原价,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列支。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逐年支付的该借款利息则应在实际支付的当年按负担额列支。 (2)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由于建造、购置固定资产或受让、开发无形资产而借款的,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计入该资产的原价;该资产投入使用后继续发生的利息支出,则按当年实际应负担的数额作为费用列支。 (3)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直接作为当年的费用列支。 【案例】某外商投资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从银行贷款100万元购置重要机器设备,还款期限为5年。该设备需2年安装调试完毕,贷款利息为每年11万元。该企业把所有的贷款利息均计入当年财务费用。 按照上面(1)的规定,前2年的贷款利息发生在建设期内,应计入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予以资本化,而不应直接计入财务费用。因此在增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当年损益,即: 借:固定资产 110000 同时每年都应补计所得税36300元(110000×33%): 借:所得税 36300 2.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应当在发生的当期从当期损益中扣除;但由于它是为了整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因此税法中规定了具体的分摊办法。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该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期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和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加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方可列支。至于管理费的分摊比例的方法,我国税法中并没有明确限定,可以采用常用的比例分摊方法进行分摊。 (2)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管理的需要,以当地经贸部门或合资、合作中方原行业主管部门为其主管部门,每年按销售收入的一定的比例向这些部门上交管理费。税法规定,只有这些部门实际提供了产业咨询、市场信息、产品供销等方面的服务时,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市场同类服务的收费价格向这些部门逐项支付的服务费才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如果这些部门并未向企业实际提供服务,而外商投资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按超过市场同类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向有关部门支付的费用,均视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3)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独立企业的处理,不应摊计管理费。 (4)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受聘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服务的,属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对其所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征税。 3.交际应酬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以确实的记录或单据为准,分别在以下限度内准予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0‰。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能超过业务收入总额1‰;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能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按销售收入和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营造业、商业等;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业、安装业、金融业、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售收入和销货净额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营项目的所属行业确定。 对于缴纳增值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在计提交际应酬费时,其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的账面净额,不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工资、福利费。税法中关于工资福利费支出的列支限定有诸多规定: (1)企业支付给中外籍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可由企业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决定,但应将支付标准、所依据的文件及资料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之后方才准予列支。 (2)外商投资企业付给其职工按单据凭证报销的洗衣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作为费用列支。 (3)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4)在未实行住房改革的地区,企业按照财政部门、劳动部门的原有规定提取的住房补贴,可作为计算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 (5)在已实行住房改革的地区,企业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存各类住房公积金,凡企业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已按照有关规定提存各类职工福利基金的,企业每年提存的该项职工福利基金支付除职工住房支出以外的其他规定用途支出后的账面余额应为住房公积金;账面无余额或账面余额不足以结转当年应提存的住房公积金的,不足部分方可在计征所得税前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 (6)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住房购建费用、修房费用和租房费用等住房支出,应在已提存的该个人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中列支;不足以列支的部分,凡企业董事会决议由企业支付的,可依有效合法的支付凭证列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 (7)企业超出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自行提存的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偿)公积金,不得在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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