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纳税人在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时,将包装物单独核算不并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消费税,从而减少了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对此的稽查方法可以从包装物的会计核算人手,即以“包装物”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与有关会计凭证相对照,看纳税人发出包装物是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的。 (1)如果发出的包装物记入了“生产成本”科目,说明是生产领用的包装物,其价值已包含在产品的成本和售价中。 (2)如果发出的包装物记入了“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说明是销售环节领用的不单独作价的包装物(或出借包装物),其价值已包含在产品的售价之中了。 (3)如果发出的包装物记入了“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了。则有可能是随同产品出售单独作价的包装物的销售收入额。就要对照其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并对照纳税人的缴税记录,看是否已并人销售额中计算缴纳了消费税。 对于纳税人随同应税消费品出售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在税务稽查时,应对“其他应付款”明细账进行清理,看有无按规定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不应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及时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并按规定申报纳税。同时,在纳税稽查中应特别注意,对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押金是否按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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