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字[1998]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1-17
摘要: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四、 会计报表格式

  编号 会计报表名称 编报期

  会股01表 资产负债表 月报、中期报告、年报

  会股02表 利润表 月报、中期报告、年报

  会股03表 现金流量表 年报

  会股01表附表1 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年报

  会股01表附表2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月报、年报

  会股02表附表1 利润分配表 年报

  会股02表附表2 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 年报

  五、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公司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期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公司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公司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准备随时变现的、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项目,反映公司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票据”项目,反映公司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和已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5.“应收股利”项目,反映公司因股权投资而应收

  取的现金股利,公司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也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应收利息”项目,反映公司因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公司购入到期还本付息债券应收的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应收帐款”项目,反映公司因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等而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如“应收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应在本表“预收帐款”项目内填列。

  8.“坏帐准备”项目,反映公司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坏帐准备”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9.“预付帐款”项目,反映公司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付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如“预付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帐款”项目内填列。如“应付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10.“应收补贴款”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应收的各种补贴款(包括应退的增值税等)。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公司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存货”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各种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等。本项目应根据“在途物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包装物”、“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以及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公司,还应按加或减材料成本差异、商品成本差异后的数额填列。

  13.“存货跌价准备”项目,反映公司提取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跌价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公司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以及“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部分,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15.“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公司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

  公司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6.“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公司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流动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17.“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公司不准备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公司不准备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性质的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9.“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项目,反映公司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公司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工程物资”项目,反映公司各项工程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工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公司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

  24.“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公司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开办费”项目,反映公司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开办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尚未摊销的除开办费以外的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费用,如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中在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部分,应在本表“待摊费用”项目填列。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数额后的余额填列。

  27.“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公司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如其他长期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28.“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9.“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公司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应付票据”项目,反映公司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应付帐款”项目,反映公司购买原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应付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应在本表“预付帐款”项目内填列。

  32.“预收帐款”项目,反映公司预收购买单位的帐款。本项目应根据“预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预收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帐款”项目内填列;如“应收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33.“代销商品款”项目,反映公司接受代销商品的价款。公司代销国外商品的价款,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代销商品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公司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付工资”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5.“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公司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付福利费”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6.“应付股利”项目,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应交税金”项目,反映公司期末未交、多交或未抵扣的各种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交税金”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8.“其他应交款”项目,反映公司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其他应交款”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9.“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公司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0.“预提费用”项目,反映公司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41.“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公司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流动负债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及金额。

  42.“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公司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3.“应付债券”项目,反映公司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长期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4.“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公司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5.“住房周转金”项目,反映公司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住房周转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住房周转金”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46.“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公司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长期负债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单独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扣除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47.“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48.“股本”项目,反映公司各股东实际投入的股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股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9.“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公司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0.“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公司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公益金期末余额,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所属的“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1.“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

  利润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中期财务报告时,填列上年同期累计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财务报告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在编报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经营主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折扣与折让”项目,反映公司为销售商品及早收回货款或因商品质量等原因而给予买方的销货折扣与折让。本项目应根据“折扣与折让”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主营业务成本”项目,反映公司经营主要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公司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公司除主营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的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如为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公司增设有关科目核算其他业务收支,其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6.“存货跌价损失”项目,反映公司提取或转销的存货跌价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存货跌价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收益,以“-”号填列。

  7.“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在销售商品和商业性公司在购入商品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管理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财务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公司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11.“补贴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以及退回的增值税等。本项目应根据“补贴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

  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14.“所得税”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净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二、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包括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本说明所指的现金等价物,是指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除特别注明外,以下所指的现金均含现金等价物)。

  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并且一惯性地保持其划分标准,如改变划分标准,应视为会计政策的变更。公司确定现金等价物的原则及其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三、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四、现金流量表一般应当按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反映。但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可以净额反映。

  公司应当采用直接法报告公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公司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五、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本期销售商品(含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商品和前期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款项,扣除本期退回本期销售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公司销售商品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销售退回实际退回的增值税,在“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单独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收帐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收取的租金”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收到现金的租金收入,包括经营性租赁收到的租金,出租包装物收到的租金,以及融资租赁收到的租赁收益。公司融资租赁收回的租赁设备的本金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可以根据相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反映公司销售商品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出口商品实际收到退回的增值税和其他增值税退回。本项目可以根据“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反映公司收到返还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如收到的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税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了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捐赠现金收入、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购买或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所销售商品或提供的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公司购买商品等支付的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不含从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退回收到的增值税额)应从本项目内扣除。本项目可以根据“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从其他单位经营租入资产支付的租金,包括公司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租入包装物支付的租金等。不包括融资租赁支付的租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管理费用”、“住房周转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支付的增值税款”项目,反映公司购入商品等实际支付的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增值税额的进项税额,以及销售商品等实际支付的增值税,包括购入材料、商品等实际支付的增值税,销售材料、商品实际支付的增值税。公司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以及购入材料、商品支付的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公司从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而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中属于增值税额部分,也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支付的所得税款”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的所得税,不包括本期退回的所得税,本期退回的所得税在“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1.“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如支付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预交的营业税等。不包括实际支付的已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本项目可以根据“其他应交款”、“待摊费用”、“应交税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捐赠现金支出、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现金支出、支付的保险费等,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现金”、“制造费用”、“银行存款”、“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权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权投资收回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因股权性投资而收到的现金股利,以及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回利润收到的现金。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项目可以根据“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因债权性投资而收到的利息。不包括债权投资收回的本金,债权到期收回的本金在“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应收利息”、“长期债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扣除所发生的现金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回的现金净额如为负数,应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中单列项目反映。

  5.“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了上述各项以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借款利息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单独反映。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的固定资产,其首次付款支付的现金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以后各期支付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公司取得的短期股票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公司以非现金的固定资产、商品等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现金流量表的附注中单独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进行债权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公司购买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债券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公司取得的除长期债券投资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内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了上述各项以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现金,包括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金实际收到的股款净额(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而由公司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在“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不从本项目内扣除。本项目可以根据“股本”、“资本公积”、“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发行债券实际收到的现金(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公司自行发行债券支付的发行费用,在“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不从本项目内扣除。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债券”、“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借款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资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偿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的借款本金、偿还债券本金等。公司偿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在“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为筹集长期使用的资金而发生,由公司直接支付的发行股票和债券的费用。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或债券,由受托单位直接从发行收入中抵扣的各项发行费用,不在本项目内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以及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股利”、“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的利息,包括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本项目可以根据“预提费用”、“长期借款”、“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应付款”、“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了上述各项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2.“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项目,反映公司外币现金流量,按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与外币现金净额按期末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六、公司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在本表有关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单列项目反映。

  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年末股东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根据“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应交增值税的情况。

  二、本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年初未抵扣数”项目,反映公司年初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本项目以“-”号填列。

  2.“销项税额”项目,反映公司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销项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3.“出口退税”项目,反映公司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款。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出口退税”专栏的记录填列。

  4.“进项税额转出”项目,反映公司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项税额转出”专栏的记录填列。

  5.“转出多交增值税”项目,反映公司月份终了转出多交的增值税。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的记录填列。

  6.“进项税额”项目,反映公司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项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7.“已交税金”项目,反映公司已交纳的增值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已交税金”专栏的记录填列。

  8.“减免税款”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减免税款”专栏的记录填列。

  9.“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项目,反映公司按照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的记录填列。

  10.“转出未交增值税”项目,反映公司月份终了转出未交的增值税。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的记录填列。

  三、本表“未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有关记录填列。

  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公司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本年“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净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利润表”“本年累计数”栏的“净利润”项目一致。

  2.“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年初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填列。

  3.“盈余公积转入”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

  4.“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项目和“提取法定公益金”项目,分别反映公司按照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5.“应付优先股股利”项目,反映公司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股利。

  6.“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公司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7.“应付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公司应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利。

  8.“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公司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票股利。

  四、公司如因以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少注册资本而相应减少的未分配利润,可在本表“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下增设“减:减少注册资本减少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

  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各行业、各地区经营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营业利润、资产总额以及现金流量的情况。

  二、本表“项目”栏,应按行业和公司所在的不同地区分类。行业是指工业、商业、施工、运输、旅游、房地产等;地区是指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如母公司的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一并提供时,本表只需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