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吉税地字[1993]26号 1993-02-0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2月16日起,本法规第四条“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第五条“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未使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六条废止。 3.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本法规第一、二、七条条款废止。 4.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一、二、七条废止。 5.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第一、二、七条条款废止。
根据全省地方税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一些问题,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企业的职工家属宿舍用房免征房产税。 二、[条款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三年。 三、免税单位无租金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七[部分条款废止](略)。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税务局 1993年02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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