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流程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第二款、《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规定,我省“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权限下放至市级财政部门。为做好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工作,更好地服务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现将调整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流程公告如下: 1.从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省财政厅不再办理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相关备案工作由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所在设区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办理。 2.办理登记备案的机构需通过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先行办理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并在转所手续办理完成后,按照所在市要求,将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提交市财政局。 3.办理变更、注销备案的机构,可按照所在市要求,直接将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提交市财政局。办理注销备案机构应在注销完成后通过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办理资产评估师转所或转为非执业会员手续。 4.其他具体流程和要求,请以所在市财政局通知为准。 5.已按要求进行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详细情况,请登陆各市财政局门户网站进行查询。 辽宁省财政厅 202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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