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国税全市通”(二期)业务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4]18号 2004-09-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国税全市通”(二期)业务内容 “国税全市通”(二期)业务包括一般纳税人通抄通报通缴、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认、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售通验和涉税文书通取及纳税证明通办。 二、“国税全市通”已推广业务内容 “国税全市通”(二期)推广后,加上一期业务范围,“国税全市通”业务范围将包括: (一)抄税和申报纳税 1.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除外)征收期内抄税、其他抵扣凭证信息采集和增值税申报纳税。不包括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金税卡变更发行(如调整最大开票限额、购票限量等)、注销发行、税控IC卡更换、维护授权、逾期报税、注销报税、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处理及其他需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处理的业务。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内外资企业季度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和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征收的其他各税种的申报纳税。不包括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邮寄申报、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税款缴纳。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包括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以及认证结果通知书打印,不包括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凭发票复印件认证、抵扣联认证结果为无纳税人档案的业务。 (三)发票供售和代开发票 1.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发售、验旧和缴销,但不包括纳税人申请自印的衔头发票、海洋石油专用发票的验旧供新。 3.代开发票,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和临时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但不包括需同时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代开专用发票业务和代开减免税发票业务。 (四)领取涉税文书和开具纳税证明 1.领取涉税文书,包括查询纳税人涉税文书的办理状态;打印涉税文书办理结果通知书;涉税文书送达销号;重打各类涉税文书办理结果通知书。 2.开具纳税证明。 (五)税务登记 1.开业登记,但不包括外国承包商凭合同办理的税务登记、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但不包括跨区迁移。 3.所有停业登记和复业登记,不包括注销登记。 三、其它事项 (一)纳税人办理“国税全市通”范围内的业务时,按规定备齐有关资料后,自行选择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下属的任一办税大厅前往办理。 (二)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抄税和纳税申报的,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抄税、申报纳税业务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四)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凭发票复印件认证及抵扣联认证结果为无纳税人档案的业务,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五)由于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业务特殊,不办理非海洋分局管辖纳税人的发票发售业务,非海洋分局管辖的纳税人请勿到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办税大厅办理发票业务。 (六)由于2002年1月1日以前的信息未能实现全市共享,纳税人如需开具200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以前的纳税证明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七)管理环节的业务(如审核、审批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汇算清缴、免抵退税申报、委托代征税款缴纳、代扣代缴税款缴纳,不属于“国税全市通”业务范围,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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