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研人员拥有某项专利,该科研人员认为科研机构比较清苦,因此想籍此项专利创办自己的公司,但又苦于没有资金,此时有一位私营企业主正想购买此项专利以用于企业发展,两人通过协商决定,科研人员向私营企业主提供专利使用权,按理应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2万元则以私营企业主向科研人员提供20万元无息贷款作为补偿,双方各得其所。 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发现了这一问题,认为事实上科研人员已收到了特许权使用费2万元,而私营企业主则从科研人员处获得了利息收入2万元,只不过他们没有以明确的金钱收付表现出来而已,但却以交换的方式进行了利益补偿,因此认定双方都应负有纳税义务,即科研人员应缴纳特许权费的个人所得税0.32万元(2×1-20%)×20%),而私营企业则应缴纳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即2×20%为0.4万元。税务机关责令双方补缴个人所得税共计0.72万元,鉴于双方的行为有偷漏税的问题,因此决定给予一定的罚款处理。 案例分析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由于个人所得更缺乏有效的证明、凭证,而且在账户处理上也比较随意,有的甚至就根本不用账户,这为个人所得税的偷漏提供了机会,特别是利用应税所得变相的换取货币以外的其他经济利益,以逃避纳税。对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这些难点,税务机关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当作一个重点来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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