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案例——“对等交换”偷税案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某科研人员拥有某项专利,该科研人员认为科研机构比较清苦,因此想籍此项专利创办自己的公司,但又苦于没有资金,此时有一位私营企业主正想购买此项专利以用于企业发展,两人通过协商决定,科研人员向私营企业主提供专利使用权,按理应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2万元...

    某科研人员拥有某项专利,该科研人员认为科研机构比较清苦,因此想籍此项专利创办自己的公司,但又苦于没有资金,此时有一位私营企业主正想购买此项专利以用于企业发展,两人通过协商决定,科研人员向私营企业主提供专利使用权,按理应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2万元则以私营企业主向科研人员提供20万元无息贷款作为补偿,双方各得其所。

  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发现了这一问题,认为事实上科研人员已收到了特许权使用费2万元,而私营企业主则从科研人员处获得了利息收入2万元,只不过他们没有以明确的金钱收付表现出来而已,但却以交换的方式进行了利益补偿,因此认定双方都应负有纳税义务,即科研人员应缴纳特许权费的个人所得税0.32万元(2×1-20%)×20%),而私营企业则应缴纳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即2×20%为0.4万元。税务机关责令双方补缴个人所得税共计0.72万元,鉴于双方的行为有偷漏税的问题,因此决定给予一定的罚款处理。

  案例分析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由于个人所得更缺乏有效的证明、凭证,而且在账户处理上也比较随意,有的甚至就根本不用账户,这为个人所得税的偷漏提供了机会,特别是利用应税所得变相的换取货币以外的其他经济利益,以逃避纳税。对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这些难点,税务机关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当作一个重点来抓。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