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财税发[1994]1号 1994-06-18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一、[条款废止]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在地方税务局未建立完善工作走向正轨之前,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仍维持现状,由财政部门负责。因此,凡涉及国有企业符合《通知》规定需办理减免税照顾的,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由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所得税的企业,凡符合《通知》规定,需给予减免照顾的,按省税务局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对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及减免审批,亦按上述原则分别由财政或税务机关办理。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1994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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