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深圳蛇口天虎海运公司为国有企业,从事海上货运业务,注册资本2000万元。1997年度运输收入23646635.62元,利润总额为1729559.29元。1998年1月,该市地税稽查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专项稽查,发现该公司在开具的运输发票内单独注明的劳务费收入并未计入运输收入缴纳营业税,而是将劳务收费收入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在支付给船员劳务费时从“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转出。稽查人员通过对发票及记账凭证检查核实,发现该企业1996年1月至1997年共发生这类劳务费 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将1996年1月至1997年6月收费的劳务费收入补记运输收入,并冲减错账: 借:其他应付款 1465128.44 ②补提应交的营业税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省略): ③缴纳税款和罚款 [案例2] 珠海市家具厂车队为该厂下属二级核算单位,后由该厂一职工司马钢承包经营。车队承包经营后自行领购公路货运发票,但未独立建账也未自行申报纳税。车队里有一辆6吨货车和两辆5吨中型拖拉机在营运,其中两辆拖拉机为个人所有。 1998年3月税务稽查员经过广泛的调查取证发现,车队为厂里运输货物时,厂里在支付运费时已代扣一部分营业税及附加,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队为外单位提供运输服务时,取得的收入未作记录也未申报纳税。稽查人员根据发票存根联的核对、计算,查实自1995年10月至1997年3月间,车队营运收入为550251.59元,其中货车营运收入308824.05万元,中型拖拉机营运收入241427.54万元,均未申报纳税。 该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将车队承包个人后未执行有关的财务规定,任由个人负责一切经营。而个人承包,只关心其经营业务,而对有关的纳税义务却置之不理。这样就造成了企业与车队双方都不对税收负责任,从而造成承包后企业长时期偷税款的情况。从中可以吸取的教训是,企业将某些内部产权承包给个人经营后,对承包者应该继续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自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既实现企业的灵活经营,又保护国家的税收免遭损失。 对该单位不申报纳税的部分,根据《营业暂行条例》规定,应补缴营业税16507.55万元(550251.59×3%)(此外还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此处略),并根据《征管法》处以罚款1万元。 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补提企业1995年月10月至1997年3月间应缴营业税税金: ②缴纳税款和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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