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1999]287号 1999-12-02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新的纳税申报办法的执行时间问题。省局决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140号)从1999年12月(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所有一般纳税人必须从2000年1月1日起按新的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各地国税机关务必做好一般纳税人新的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辅导工作。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送问题。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货物清单》等四个附表,它们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组成部分,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同时报送上述附表。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格式问题。省局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格式作了修改(格式见附件)。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应使用修改后的申报表。修改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由各市、州国税局统一印制。 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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