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2]73号 2002-02-09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退税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以下简称《清算办法》)的清算内容和要求,扎实开展出口退(免)税清算。各市的清算面必须达到100%。对清算中发现出口企业多退(免)税款要限期追缴入库,少退(免)税款的予以补足。 二、清算结束后,对列入《备案表》(见《清算办法》附表7、附表9)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在2002年6月30日前补齐退(免)税单证,信息、回函无误的,可以办理退(免)税。否则,一律不得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三、各市于2002年4月10日前将清算书面报告连同本《通知》附表1、2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94号)附表3一并上报省局。 四、各级税务机关对清算工作要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算任务,确保上报的清算数据特别是2001年度结转的应退未退数据准确无误。对清算工作不认真以及不深入企业核查,搞形式主义,虚报浮夸的,一经发现,省局将按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扣减相应的退税计划。 以上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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