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延期]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2022-02-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9月1日起,本法规中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2年2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 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 举例1:纳税人A属于30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按月缴纳相关税费,已经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1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3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3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公告》发布后,2021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可在2022年9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8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A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已经按规定缓缴了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3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4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公告》发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可在2022年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举例2:纳税人B是年销售额3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且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2022年4月暂不划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继续延缓缴纳期限6个月,延长缓缴期限的税费在2022年10月划扣2022年第三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划扣。 三、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举例3:纳税人C按照30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1年10月的税费,并在2022年2月5日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四、《公告》规定可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括哪些? 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也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五、《公告》规定的销售额是指什么?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六、《公告》规定的年销售额如何确定? 按照《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要符合以下年销售额条件: (一)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4:纳税人D属于制造业企业,于2019年12月20日成立,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其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按照《公告》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5:纳税人E属于制造业企业,于2021年4月28日成立,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其实际经营月份9个月,总销售额为12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200万元/9×12=1600万元。按照《公告》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三)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6:纳税人F属于制造业企业,于2022年1月20日成立,若按月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月,销售额为100万元,其实际经营1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万元/1×12=1200万元。若按季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022年4月,销售额为300万元,其实际经营3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300万元/3×12=1200万元。按照《公告》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计算年销售额时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成立时间,以纳税人在税务系统中办理信息确认的时间为准。 七、《公告》规定的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包括哪些?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八、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的期限为6个月。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进行了优化,开通了缓税提示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是否符合缓税条件由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税务机关实施事后风险核查。 举例7:纳税人G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型企业,且按月缴纳相关税费,在2022年3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2月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金额50%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界面跳转进入缴款界面并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50%,剩余部分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可在2022年9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8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G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2022年4月申报期结束前依法申报2022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月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举例8:纳税人H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且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2022年4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2022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公告》规定的相关税费延缓缴纳,期限为6个月,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H按月缴纳税费,在2022年3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2022年2月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季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9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8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举例9:纳税人I是年销售额3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且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纳税人无需确认,2022年4月暂不划扣其2022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10月划扣2022年第三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划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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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如何享受税费缓缴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
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如何享受延缓缴纳政策?一起了解一下↓
对符合缓缴税费条件的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等情况,区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后期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更正。
二是对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信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来源:税务总局新媒体 2022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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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中小企业个税不能缓缴?
编者按:2022年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延缓6个月缴纳。现就新政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新政要点】制造业小微企业,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延期缴纳。
提醒: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实务案例】M制造厂2021年销售额1000.00万元,为王老五投资制造业个人独资企业,2022年1-6月能否享受2号公告规定的个税缓缴优惠?
【实务解析】享受2号公告缓缴税费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
1.制造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
2.企业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判断标准:
制造业中型企业:制造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
制造业小微企业:制造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4.延缓政策特殊规定: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缓纳税。
就本案例而言,M制造厂为符合2号公告缓缴税费优惠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个税缓缴优惠。
注意:M制造厂支付员工工资(王老五除外)缴纳的个税,属于代扣代缴税款,根据2号公告规定不得缓缴。
但支付王老五的工资,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可以缓缴。王老五进行2021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应补个税,与2021年第四季度的个税一并可以延缓纳税。
同理: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亦然——制造业中小企业经营所得个税可以延缓缴纳。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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