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6]05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2-07
摘要:各地国税机关要按《通知》规定将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纳入税务管理,建立档案资料,要求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报表等资料。

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国税发[1996]053号       1996-02-07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条款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8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按《通知》规定将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纳入税务管理,建立档案资料,要求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报表等资料。

  二、[条款废止]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或入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汇算清缴期间过后,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缴检查,查减的亏损额视作应纳税所得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条款废止]为了做好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汇缴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由汇缴成员和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报省局备案。

  四、[条款废止]对经省局批准的其他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单位,比照本办法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2月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