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1999]11号 1999-01-29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现决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重新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凡经外经贸部核准,可以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的法人,都必须重新办理退税登记。 二、时间:登记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此后若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经营范围等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从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来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资料提供:办理登记出口退税证时需提供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征收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海关注册登记复印件、国家外经贸部授权从事进出口业务的批文。 四、出口退税登记证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整洁,内容要完整,并要与本通知第三条所列证、件完全一致。 五、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当地进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证的收集工作,统一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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