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评[2005]363号 2005-07-28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评[2007]48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税收信用体系,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的情况,确定其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与管理,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非生产经营只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不参加评定。 第五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负责所辖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与管理,各局设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审核;纳税评估科设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岗位,负责有关信息资料的汇集、整理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包括:纳税人连续两年(指税务机关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下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发票管理、账簿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对纳税人社会诚信的评价情况。 (一)税务登记管理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按期纳税申报率(包括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率)、纳税申报准确率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3.发票的取得、开具、使用和保管;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和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七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包括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第八条 纳税信用等级按照评定分值,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良好纳税信用,B级为一般纳税信用,C级为不良纳税信用,D级为最不良纳税信用。 第九条 纳税人分值在95分(含)以上,且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存在欠缴税款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两年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十条 纳税人分值在60分(含)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 第十一条 纳税人分值在20分(含)以上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C级: (一)依法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 (二)两年内同时具备征期申报率90%以下、准确率70%以下、入库率80%以下的,代扣代缴准确率80%以下、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四)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不能提供账簿及纳税资料的; (六)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 第十二条 纳税人分值在2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应以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纳税信用A级评定程序 (一)纳税人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A级纳税人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可以向主管税务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填写《纳税信用A级申请书》(附件二)。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证、工商执照和其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文件的复印件;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财务会计人员的职称证明;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填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附件三)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分表》(附件四),提交纳税评估科。纳税评估科对申请人评定期内的涉税情况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出具《纳税评估报告》,上报本局评委会。 (三)评委会将符合A级标准的纳税人名单,通过协查函方式提交同级国税、工商等部门,请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纳税人在评定期内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对存在较大违法违纪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的纳税人酌情减分。 (四)评委会根据主管税务所的初审意见、《纳税评估报告》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纳税信用等级评分表》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纳税人信用情况,对A级信用等级进行拟认定,并将拟认定名单报送市局。 (五)市局、所属局将拟认定A级企业名单分别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TAX861)和所属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为15日。 (六)公示期内无重大异议的,各局将A级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报市局备案(附件七),并将《A级纳税信用认定通知书》(附件五)和《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送达纳税人。 (七)纳税信用A级评定时限,原则上在主管税务所接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未被认定为A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所应通知纳税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五条 对注销税务登记的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所应及时将《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收回并报市局备案;A级纳税人在各局间转户的,在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评定,由转入局报市局备案。 第十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由市局统一制作,证书编号以各局为单位,由三部分九位数字组成,第一、二位数为各局代码(如:东城01);第三至六位数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年度(如:2003);第七至九位数是各局本年度评定A级纳税信用的序号(如:001)。 第十七条 对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纳税人,取消其A级评定资格。 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C、D级评定程序 (一)主管税务所根据日常征管资料,负责审核纳税人涉税情况,填制《纳税信用等级评分表》,提交本局纳税评估科,由纳税评估科审核后提交评委会,按照规定进行认定。 (二)纳税评估科在评定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认定的C、D级纳税人的名单及企业基本情况报市局备案《纳税信用等级C、D级备案表》(附件八)。 第五章 等级管理 第十九条 各局应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征收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 第二十条 正常情况下A级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对A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 (一)两年内免除税务稽查 1.除专案、涉税举报等情况外,两年内免除税务稽查;在A级有效期内,对发现的涉税疑点或问题,一般采用税务函告、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的方式进行处理。 2.A级有效期内,各局要本着以纳税评估为主、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为辅、政府部门的信息反馈和涉税举报等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工作原则,加强对A级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二)提供优质服务,优先办理各项涉税事宜 1.设置专门窗口或专用办税场所,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快捷办税服务; 2.设置A级纳税人服务责任人,采取特约、预约服务等办税方式; 3.简化发票购领程序,适当放宽用量、限额、税控装置的授权时限; 4.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纳税人提供有关税收政策、涉税信息; 5.优先办理各项减免税手续,简化各项年检、验证手续,采取即时办理的方式; 6.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优质高效的服务措施。 (三)通过媒体、网络予以公布 1.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良好信息系统)向北京市各政府部门通报; 2.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TAX861)向社会公布,并提供等级查询; 3.通过《北京地方税务公告》向社会公布; 4.各局利用媒体向社会宣传。 第二十一条 对B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 (一)在税务登记、账簿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等方面,执行常规税收征管; (二)每年选择一定比例列为纳税评估对象; (三)对有欠缴税款情况的纳税人,按照市局欠税公告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要求其制定清欠计划,按期足额缴纳所欠税款; (四)重点加强日常涉税政策的辅导和宣传,帮助改进其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 第二十二条 对C级的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 (一)列入年度税务稽查重点对象; (二)严肃追究其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领购发票实行验旧售新方式,并实行限量供应; (四)对纳税人上报的涉税资料,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可根据需要到纳税人的经营地实地调查核实; (五)对有欠缴税款情况的纳税人,按照市局欠税公告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要求其制定清欠计划,按期足额缴纳所欠税款; (六)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工作,促使其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对D级纳税人,除采取上述C级纳税人监管措施外,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并实施以下管理: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TAX861)、北京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六章 升、降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确定后,各局应依据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管理及社会诚信方面的变化情况,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标准和程序,采用不定期升降级的方式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可越级调整。 第二十五条 各局应在征收、稽查、评估等相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传递机制,及时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涉税动态。 第二十六条 A级纳税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可以提出新的申请,未提出A级申请的,自动降为B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经审定,需降低A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应自调整之日起30日内向其送达《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附件六),并上报市局备案,由市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由主管税务所收回《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 第二十八条 各局应在对C、D级纳税人做出升级认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相关资料,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三十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市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种表、证、单等文书及证书,由市局统一制定,各局自行印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检[2003]8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地税检[2003]46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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