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在本市试行邮寄申报纳税方式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1995]369号 1995-08-02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条款废止。
一、邮寄申报纳税的方式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期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向银行缴纳,同时将自行填好的纳税申报表装入统一印制的“邮寄申报专用信封”内,通过邮寄方式,实现申报纳税。 二、采用邮寄申报方式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邮寄申报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采取邮寄申请方式申报纳税。 三、采用邮寄申报方式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各税种纳税申报期限,实际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的收寄日戳为准,对逾期申报的按有关征管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四、[条款废止]邮寄申报专用信封采用80克/m2胶版纸,规格为230mm×160mm,信封的下面左下角印有税徽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邮寄申报专用”字样,右上角印有“收件人总付邮费”字样及登记证号。 五、[条款废止]邮寄申报专用信函以挂号方式交寄,采用邮费总付方式,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按季与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另定)。北京市邮政管理局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业务量分布情况向各区(县)邮电(政)局划款。各邮电(政)局、所在收寄和投送邮寄申报专用信函时,不再向寄人和收件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采用邮寄申报方式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邮寄申报专用信封”,到各邮电(政)局、所的营业窗口按挂号交寄,同时保存好挂号收据以备查询。邮寄申报专用信封不得投入信筒、信箱。 七、[条款废止]由于邮寄申报专用信封采取邮费总付方式结算,因此,这项工作全面推开后,请各区、县地税局做好专用信封用量测算工作,并建立相应的专用信封管理制度,做到专人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 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写错误不能使用的信封,各区、县地税局每季度收缴一次,并列出收缴数量连同作废信封一同报市地方税务局。 九、实行邮寄申报纳税方式,是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地方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所属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各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地方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联系。 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邮寄申报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邮寄申报工作规范(试行)》另文正式印发。 附:邮寄申报专用信封式样(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1995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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