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1999]148号 1999-04-30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2.依据穗地税发[2010]2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0年02月08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市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房产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管部门将自用的房产出租给其属下的企业使用,应对产权人从租计征房产税。 二、[条款废止]对临时建筑的房屋(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建在街边安置拆迁户暂住的临时房屋和基建工地在施工期间为基建工地服务的临时房屋除外),其房产税应由建设单位缴纳。 三、对个人所购的公有住房(即房改房),用于自营的,其房产价值应按售房单位会计帐簿记载的房屋原值作为计征房产税的依据。如果不能提供帐面原值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参考房管国土部门制定的同期同类的房屋市场价格来核定。 对其他的个人自有房产用于自营的,如不能提供房屋价值,也参照上述规定核定其房屋价值,以作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四、企业和单位将宿舍按房改规定售给个人后,对仍挂在固定资产帐上的公用房产(如楼梯、平台等),应按其帐面固定资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4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