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2]74号 2002-02-21 市国家税务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省邮政储汇局,合肥、蚌埠、芜湖、安庆、马鞍山城市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合肥支行,交通银行合肥、蚌埠、芜湖、安庆分行,光大银行合肥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按规定抓紧印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表》,及时下发给扣缴义务人和各县(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分局。 二、自2002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应使用和填报修改后的汇总表,汇总表每半年上报一次。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分别于6月25日前和次年1月25日前将汇总表上报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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