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1999]22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02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9]225号                                1999-12-02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企业自行开发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可对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予以返还。具体办法为:纳税人在每一纳税期限内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同时,由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该产品超税负部分缴纳的税款退还给纳税人。

  二、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事业单位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在100万元以下的,经市、地国税局审核确定;达到并超过100万元的,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定后,全额在其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三、中央直属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审批办法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7]156号文件规定由各市、地国税局审核批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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