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辽宁省邮政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所[2000]113号 2000-06-20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文件要求,经审核,同意辽宁省邮政局向所属各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数(详见附表1),用于各邮政企业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省邮政局所属各邮政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详见附表2)已经省国税局备案,小于国家邮政局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及应提新增效益工资之和,可作为计税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作计税扣除。 附件: 1、1999年邮政补贴收入分配表 2、1999年邮政企业计税工资额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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