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1998]26号 1998-4-27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4年01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62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和医用。在我省境内凡属以开采天然地下水,经过消毒、杀菌、包装等工序生产销售或自用的矿泉水,一律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其单位税额暂定为1元/吨。 二、本通知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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