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1998]2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4-27
摘要: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和医用。在我省境内凡属以开采天然地下水,经过消毒、杀菌、包装等工序生产销售或自用的矿泉水,一律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其单位税额暂定为1元/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1998]26号             1998-4-27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62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和医用。在我省境内凡属以开采天然地下水,经过消毒、杀菌、包装等工序生产销售或自用的矿泉水,一律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其单位税额暂定为1元/吨。

  二、本通知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4月27日

标签: 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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