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2]71号 2002-05-28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经研究,决定对地税机关征管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减免(以下简称减免税)审批权限作适当调整,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政策规定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审批;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下、30万元以上的,授权省辖市地税局审批;年度减免税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下的,授权县(市)地税局审批。 二、国家规定减率征收的企业(如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等),由市、县地税局审核确认。 三、乡镇企业按应缴所得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由市、县地税局审核。 四、某些企业单位的部分所得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予免税的(如治理“三废”的所得;技术转让及与其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所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对内服务的所得等),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五、鉴于南京市地税局为深化征管改革的试点单位,企业年度减免税金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下的,可由南京市地税局授权其管理分局审批。其他各市、县地税局不得比照执行。 六、要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减免税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要建立健全并切实履行审核审批责任制和行政追究制度,坚持权利和责任挂钩,做到谁审批(核)、谁负责。对申请减免税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重点审查其减免税资格,对其真实性要严格把关;各级审核机关要重点审核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适用政策是否准确;在此基础上,审批机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七、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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