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多种电子纳税服务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4]6号 2004-05-1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缴款;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缴款; 三、消费税网上申报、缴款; 四、营业税网上申报、缴款; 五、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储蓄扣税提示、催报催缴、退税成功通知、业务办结通知、公告通知、发票查询、咨询业务等); 六、涉税文书(部分)网上受理及预审;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业务(须外购专门软件)。 请愿意接受上述服务的纳税人前往所属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办理。 详情请登陆深圳国税网站(网址www.szgs.gov.cn)查阅或拨打深圳国税咨询电话123661咨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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