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计[2006]520号 2006-12-28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代开货运发票系统使用的票证种类 目前我局代开货运发票系统只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计算机打票)、《税收通用完税证》(计算机打票)两种。 二、代开货运发票系统使用新样式票证的发放 根据国税函〔2006〕421号文件的要求,我局对原《税收通用缴款书》(计算机打票)、《税收通用完税证》(计算机打票)样式进行了修改,并已印制发放到各局。 三、新印制票证的使用要求 代开货运发票系统必须使用新印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计算机打票)、《税收通用完税证》(计算机打票);原《税收通用缴款书》(计算机打票)、《税收通用完税证》(计算机打票)还可继续在核心征管系统中使用。 税务所在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时,应选择开票模块中的税种税目及预算科目,不得手工录入;当天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应在当天下班前导入到核心征管系统。 《税收通用完税证》打印由代开货运发票系统完成,完税证汇总缴款书工作由核心征管系统完成。因此,代开系统开具的完税证信息必须在当天下午(具体时间区县局自定)回传核心征管系统,核心征管系统开具汇总缴款书后送交银行缴纳税款;税务所核心征管系统操作人员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应保证由代开系统导入的完税证信息与其开具的完税证实物及现金税款一致,此项业务涉及两人或多人的应做好票款的交接管理工作。 当天《税收通用完税证》回传核心征管系统后发生的征收业务,应与次日业务一并回传核心征管系统。 代开货运发票系统开具的税票,纳税人计算机代码是打印在《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备注”栏中的,计会销号时按“备注”栏中注明的计算机代码进行核销。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